根据《安徽省关于推动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常态化制度化开展的实施意见》(皖医保发〔2021〕6 号)、《安徽省部分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方案》(皖医保秘〔2021〕52号)要求,开展安徽省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集中带量采购,联合采购办公室通过自我审查的方式开展公平竞争审查,有权取消其参与和中标资格, 并将其纳入“违规名单 ”按有关规定处理,且采购文件最终解释权归联采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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